观光人士-申请须知

一、申请对象:

(一)赴国外留学、旅居国外取得当地永久居留权或旅居国外四年以上且领有工作证明者及其随行之旅居国外配偶或直系血亲。

(二)赴香港、澳门留学、旅居香港、澳门取得当地永久居留权或旅居香港、澳门四年以上且领有工作证明者及其随行之旅居香港、澳门配偶或直系血亲。

(三)在大陆地区有固定正当职业或学生;或有等值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之存款,并备有大陆地区金融机构出具之证明等情形之一,赴国外旅游或商务考察转来台湾地区观光者。

二、大陆地区人民申请来台观光应备文件:

(一)证明文件:

1、以在国外、香港或澳门留学生资格申请者:附有效之学生签证复印件或国外在学证明正本,及再入国签证复印件。其随行之配偶或直系血亲附亲属关系证明。

2、以旅居国外取得当地永久居留权资格申请者:附现住地永久居留权证明复印件。其随行之配偶或直系血亲附亲属关系证明。

3、以旅居国外四年以上且领有工作证明资格申请者:附盖有大陆、外国出入国查验章之护照复印件及国外、香港或澳门工作许可证明复印件。其随行之配偶或直系血亲附亲属关系证明。

4、以旅居香港、澳门取得当地永久居留权资格申请者:已在香港、澳门居住七年以上,无配偶或直系血亲随行者,依香港、澳门居民身分申请。有配偶或直系血亲随行者,附香港、澳门永久居民身分证复印件或效期尚余六个月以上之香港、澳门护照复印件。其随行之配偶或直系血亲附亲属关系证明。

5、自国外转来台湾地区观光之大陆地区人民附在大陆地区之下列文件:

(1)以有固定正当职业资格申请者:在职证明(附公司地址、电话)、薪资所得证明及任职公司执照或员工证件复印件。

•任现职六个月以上者:附任职六个月以上之在职证明。

•任现职未满六个月者:附现职在职证明及在前一单位任职六个月以上之任职证明,其新旧职务调任期间应三个月以内。

•出具时间:在职证明及任职证明应自申请书填写之日回溯三个月内出具。

(2)以在大陆地区学生身分申请者:有效学生证复印件或各级学校出具之在学证明。

(3)以有等值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存款资格申请者:

•附等值新台币二十万元(相当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之银行或金融机构存款证明或存折、存单。

•存款证明附正本,一个月内开立。

•存折或存单附复印件,最后一笔明细应于一个月内。

•数笔存款可合并计算。

•存款未满三个月者,加附最近三个月内出具曾任职六个月以上之在职或任职证明。

(二)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观光旅行证申请书,填写事项如下:

1、自行以A4白纸影印或自网站(http://www.immigration.gov.tw)下载。

2、照片彩色、黑白均可,应与所持大陆地区所发护照能辨识为同一人。

3、护照基本资料与照片同一页者,复印件贴于申请书正面。基本资料与照片不同页者,有姓名之基本资料页复印件贴于申请书正面,照片页复印件贴于申请书背面。

4、自国外来台或自国外转来台湾地区观光者,附效期尚余六个月以上之大陆地区所发护照复印件。自香港、澳门来台者,附效期尚余六个月以上之返回香港、澳门证明复印件及身分证明复印件。

5、中文姓名如系简体字,由台湾地区代申请之旅行社,依据其护照上姓名,于中文姓名栏代填正体字。

6、申请人签章栏,由欲来台观光之大陆地区人民亲自签名或盖章。

7、证明文件,贴于申请书背面。

8、国外旅行社代送审查之案件,申请书加附复印件一份。

三、申请方式:

(一)旅居国外、香港或澳门者,申请书及应备文件先送我国驻当地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或其它经政府授权机构(以下简称驻外馆处)审查注记,于审查之次日起三个月内组团,寄交经交通部观光局核准办理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业务,并已向中华民国旅行商业同业公会全国联合会(以下简称「全联会」)缴纳保证金之旅行社(以下简称台湾地区旅行社),代为申请许可。

(二)大陆地区所发护照及各项证明文件均需缴验正本,除国外在学证明正本贴于申请书背面外,其它正本验毕连同申请书发还申请人。

(三)赴国外旅游或商务考察转来台湾地区观光者,申请书及应备文件径寄台湾地区旅行社代申请许可。

四、台湾地区旅行社代申请许可应备文件:

(一)经驻外馆处审查后之旅行证申请书及证明文件。

(二)证件费。

(三)团体名册,填写事项如下:

1、以计算机打印,一式二份,连同申请书送件,第一份由内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以下简称境管局)盖收件章后发还,第二份并申请书由境管局收件。

2、申请日期为送件当日。

3、团号:

(1)共九码,前三码为民国年度,由境管局计算机自动处理,不需编出。第四码为各省市级旅行公会代码,一为台北市旅行公会,二为高雄市旅行公会,三为台湾省旅行联合会(含金门、马祖)。

(2)第五至九码为该年度之流水编号。由全联会依序编码。

(3)举例:民国九十一年台北市旅行公会第一团,申请团体名册团号编为一○○○○一;境管局许可团体名册团号编为○九一一○○○○一。

4、全联会依申请日期所分配之数额予以核章。

5、行程填全联会编排之行程代码。

6、旅游计划填预定来台起迄年月日。

7、带团之领队请填序号第一位,备注栏填领队,申请书附领队执照复印件或大陆地区旅行社从业人员在职证明。但依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或第四款规定申请者,得自行指定领队,免附领队证明。

8、领证地点:勾选旅行社转发。

9、代申请旅行社戳记应经交通部观光局或全联会核备。

10、每团人数为七人以上。

11、团体名册行程代码编排原则:

(1)由台湾地区旅行社将其所排行程送全联会依所属省市级旅行公会编号。

(2)共五码,第一码为各省市级旅行公会代码,一为台北市旅行公会,二为高雄市旅行公会,三为台湾省旅行联合会。后四码由全联会依所属省市级旅行公会依序编流水号。

(3)全联会编号后,应将行程表送境管局三份。

(4)台湾地区旅行社代申请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观光,其行程栏填代码编号,免另检附行程表。行程尚未取得编号者,行程栏填产品名称,每团均需检附行程表。

五、送件程序:

(一)台湾地区旅行社应组团办理,并以团进团出之方式为之,每团人数限七人以上。不足七人之团体,不得送件。

(二)将团体名册及申请人应备文件送请全联会依受核发之数额核章,由全联会代送件,并影送所属台北市、高雄市旅行商业同业公会及台湾省旅行商业同业公会联合会。

六、每日申请数额:

(一)境管局每日受理申请数额一、四三七人,放假日不受理申请。

(二)上列数额由交通部观光局依台湾地区旅行社之家数比例,核发予省市级旅行公会。

(三)前一日未用完之余额,当日不得使用,亦不得预支次一日数额。但末团人数超出各省市级旅行公会当日数额者,同意核章编号送件。

(四)交通部观光局项目配给台湾地区旅行社之数额,不列入前述核发数额。但其申请案件仍应由全联会代送件。

七、全联会代送件地点:集中向境管局联合服务中心地下一楼第二十三至二十五号柜台送件。

八、相关事项:

(一)保证人:由代申请之台湾地区旅行社负责人担任保证人,免附保证书。

(二)工作天:七至十天。(不含邮递时间)

(三)发证种类及其效期:

1、经审查许可者,由境管局发给许可来台观光团体名册及台湾地区旅行证。许可来台观光团体名册交由代送件之全联会转发负责接待之旅行社;台湾地区旅行证交由代送件之全联会转交负责接待之旅行社转发申请人,申请人应持凭连同尚余六个月以上效期之大陆地区所发护照正本,经机场、港口查验入出境。

2、有效期间自核发日起二个月,未于有效期间内入境者,不得申请延期。

(四)入境停留日数及活动范围:

1、自入境之次日起不得逾十日。

2、应依台湾地区旅行社安排之行程旅游,不得擅自脱团。但因紧急事故或符合交通部观光局所定之事由、人数或天数需离团者,应向随团导游人员陈述原因,填妥拜访人姓名、单位、地址、归团时间等资料申报书,由导游人员向交通部观光局通报。

3、违反规定者,治安机关得依法径行强制出境。

(五)提前出境:因故不再继续原定之行程者,得凭所持旅行证出境联,提前出境。

(六)特殊事故延期停留:因受禁止出境处分、疾病住院、突发或其它特殊事故,未能依限出境者,由台湾地区旅行社备下列文件,向境管局联合服务中心、各服务处或金门、马祖服务站申请延期,由受理单位予以延期,每次不得逾七日。

1、延期申请书。

2、旅行证出境联。

3、流动人口联单。

4、相关证明文件。

5、证件费。

(七)大陆地区人民申请来台从事观光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许可;已许可者,得撤销或废止其许可,并注销其台湾地区旅

行证:

1、有事实足认为有危害国家安全之虞者。

2、曾有违背对等尊严之言行者。

3、现在中共行政、军事、党务或其它公务机关任职者。

4、患有足以妨害公共卫生或社会安宁之传染病、精神病或其它疾病者。

5、最近五年曾有犯罪纪录者。

6、最近五年曾未经许可入境者。

7、最近三年曾在台湾地区从事与许可目的不符之活动或工作者。

8、最近二年曾逾期停留者。

9、最近一年曾依其它事由申请来台,经不予许可或撤销、废止许可者。

10、最近一年曾来台观光,有脱团或行方不明之情事者。

11、申请数据有隐匿或虚伪不实者。

12、申请来台案件尚未许可或许可之证件尚有效者。但带团来台之领队,不在此限。

13、依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来台人数不足者。

14、经许可之大陆地区人民未随团入境者。(自国外来台者,当日未随团入境,次日即注销)

(八)大陆地区人民经许可来台从事观光活动,于抵达机场、港口之际,查验单位应查验许可来台观光团体名册及相关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禁止其入境;并通知境管局废止其许可及注销其台湾地区旅行证:

1、未带有效证照或拒不缴验者。

2、持用不法取得、伪造、变造之证照者。

3、冒用证照或持用冒领之证照者。

4、申请来台之目的作虚伪之陈述或隐瞒重要事实者。

5、携带违禁物者。

6、患有足以妨害公共卫生或社会安宁之传染病、精神病或其它疾病者。

7、有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之言行者。

8、团体来台人数不足五人者,整团禁止入境。

九、其它事项:

(一)旅居国外未满四年,已取得当地国籍者,准用本须知办理。

(二)入出境机场、港口,限经行政院核定之入出境机场、港口,不包括离岛两岸通航港口。亦即可以从台湾本岛到金门、马祖观光,但不得自金门、马祖往返大陆地区。